明光市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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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明光市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旅游民宿产业的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光市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明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2023年2月28日

     

     

    明光市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依托本市自然景观、人文资源、生态资源,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格局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发展旅游民宿集聚村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村集体正式流转30间以上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包括个人产权、集体产权、国有产权等,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由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列为旅游民宿集聚村。对列为旅游民宿集聚村,并有社会资本投入旅游民宿建设资金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用、宣传营销费用等),由市财政分步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聚村的专项规划编制、村庄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支持旅游民宿集聚村办理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3.落地3家及以上等级民宿的旅游民宿集聚村,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

    4.鼓励村集体组织对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30间以上,流转年限在15年(含)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奖励(100元/平方米,仅限主房和辅房)。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竣工营业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70%奖励。

    二、鼓励品牌民宿建设运营

    5.鼓励品牌民宿投资建设,一次性投入建设资金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用、宣传营销费用等),建成营业并评为等级民宿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在评定当年兑现60%,第二、三年检查经评估为正常运营的,再分别兑现20%、20%。

    6.一次性投入建设资金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用、宣传营销费用等)或整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特色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集聚发展等级民宿的,建成营业并评为等级民宿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方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也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主体相应政策支持。

    三、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

    7.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照《皖东民宿标准要求与等级评价》(T/CZLX 2-2019),被评定为精品皖东民宿、皖东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就高不重复,进档升级的予以补差奖励。

    8.每年开展等级民宿培育工作,一次性投入建设资金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用、宣传营销费用等)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等级民宿培育对象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正式营业,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获得精品皖东民宿或乙级及以上品牌的企业来明光投资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民宿连锁化发展

    9.通过连锁、加盟等模式,发展为连锁品牌,在明光市域内每新增一家等级民宿,按第7条标准奖励后,再增加对应等级奖励的10%。

    五、鼓励民宿线上宣传营销

    10.等级民宿入驻两个以上线上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等级民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六、鼓励民宿丰富内涵

    11.支持旅游民宿周边布局建设休闲娱乐场所、民俗体验、特色阅读、农产品购物中心等农文旅项目,完善旅游民宿配套服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农文旅项目,对外营业并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市内等级民宿积极申报职工疗休养点,推动等级民宿作为教育研学基地。

    七、加强金融补贴支持

    12.旅游民宿周边投资新建农文旅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认定,可享受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每年额度为200万元以内的30%贴息,共贴息2年。

    八、加强要素保障

    13.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奖励专项资金。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争取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等级民宿项目用地需求。

    九、加强组织审批保障

    15.由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审核、论证、评定等工作。审批管理按照滁州市文旅、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皖东农家乐、皖东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滁文旅发〔2019〕45号)文件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二)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旅游民宿,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三)本办法正式发布之前,已创建成皖东民宿及以上的旅游民宿,不享受办法奖励规定;进档升级的,除享受品牌创建补差奖励外,从本办法正式发布之日起,按实际新投入旅游民宿建设资金总额(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用、宣传营销费用等)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旅游民宿,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

    3.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

    4.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十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1.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居民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其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按照滁州市《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皖东农家乐、皖东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审核通过,并获得相关许可。

    2.民宿主人是指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

    3.旅游民宿范围包括:旅游民宿集聚村、等级民宿及旅游民宿周边配套农文旅项目。

    4.旅游民宿集聚村是指有3家及以上,且经营用客房总数不少于30个标准间(或单间)的旅游民宿集聚的行政村。

    5.等级民宿是指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由高到低分别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对照《皖东民宿标准要求与等级评价》(T/CZLX 2-2019),由高到低分别被评定为精品皖东民宿、皖东民宿的旅游民宿。

    6.旅游民宿周边是指旅游民宿所在的自然村民组区域范围内。

    7.一次性投入是指自本办法正式发布之日起,1个年度内投资旅游民宿建设资金的总额(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加盟费、宣传营销等费用);超过一年的投入,不在计算范围。

    8.房屋30间以上是指单体房屋30个(每个单体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主房和辅房总体面积达700平方米以上。

    9.进档升级是指皖东民宿晋升为精品皖东民宿、旅游民宿乙级、旅游民宿甲级;精品皖东民宿晋升为旅游民宿甲级;旅游民宿丙级晋升为乙级、甲级;旅游民宿乙级晋升为甲级。

    本办法从2023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与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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